查看原文
其他

异彩实录 | 《社会契约论》读书讨论会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1-09-18





读书讨论会


《西部法苑》编辑部

▶▶▶▶▶知识讲解

读书交流

2020年10月16日晚19时30分,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致知楼二楼民商法学院资料室如期举行。本次讨论书目为《社会契约论》,2019级正式编务在2018级读书讨论会负责人贾云舒的带领下,穿越时空、共同回味经典!


学姐带读

从时间线梳理社会契约论发展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可以溯及古希腊,在这个时期就已经有部分哲学家对社会契约进行了简单的论述,他们的观点可以总结概括为“民约论”,以伊壁鸠鲁派(花园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派本身被定位为原子论者,他认为一切事物均由原子构成,原⼦的相互遇合⽽相互排斥的碰撞在社会政治⽣活中的直观化即是:社会契约。伊壁鸠鲁在《格言集》写道:“自然法是一种求得互不伤害和都不受害的[对双方]有利的契约”;“公正不是某个自身存在的东西,而是存在于人们的互相交往中,它是一种契约,是每一次在一些国家内为了不损害他人和不受他人损害而制定的契约。”

中世纪时期,社会契约论思想演变为政约论,其主要观点为:君王与人民签订的统治与服从关系的契约,君王得到人民的授权,管理社会给人民以安全;人民服从君王指示。

发展到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演变为社约论,这也是卢梭所在的时代。近代社约论体现出的整体观念是:国家权利和法律的产生基于社会契约的达成,用公式可表示为:私人x私人=公意,即去掉私意剩下公意、个意包含着公意,这也与卢梭在书中体现的观点十分相似。

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往往体现为一种方法论,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昂格尔立宪正义中平等参与的思想。


回味经典

碰撞思维火花


Q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如何理解这句话中卢梭的自由观和平等观?

A1

卢梭这句话是对其社会时代人生存现状的概括。《社会契约论》写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当时的法国社会封建社会制度等级森严,社会中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但也恰恰是这个时代,法国是思想启蒙的中心,出现了一批又一批思想解放的志士宣传平等与自由的思想。卢梭的这句话意图告知人们自由与平等是他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但与现实的不一对比,究其原因是因为人无法自己主宰自己,身戴重重枷锁。所以为了自由平等,人们需要与自己身上的桎梏作斗争。所以卢梭认为,废除不平等地位下所签订的社会契约,并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社会契约并服从,如此人人自由,大同社会。



A2

我认为引号中的话前半句讲述的是卢梭自由观、后半句说的是卢梭平等观。

对于前半句话“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结合《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来看,卢梭自由观下,人的自由是分为两个阶段的。这两个阶段分别是自然阶段和社会阶段。在自然阶段,自然状态中的个体不依赖于他人而存在,是自由的。此后,因为人类结合成为社会,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就不可能被保存下来,社会状态本身与自然状态相比就成了限制人自由的枷锁;并且由于一旦达到社会状态就无法再返回自然状态,即社会状态不能被摆脱,所以人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而对于后半句“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反应的是卢梭的平等观念,即人人应当是平等的,所以被别人剥夺了权利的人可以用相同的依据恢复自己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平等。而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在获得主权时,要对公共事业的效忠进行保证,这种保证的宣誓,使他们不能获得绝对自由。



A3

卢梭的自由观分为三部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道德自由。自然自由即前半部分“人是生而自由的”,在《社会契约论》的卷一伊始他也已向我们说明,普遍的自由源于人的本性,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由与平等。而为了对抗自然之力,为了人类可以不断繁衍生存,人们自发的形成某种合意,共同让渡部分个人权利建立契约,由此进入社会状态,自然自由也处于契约下的约束之中。这也就是后半部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也由此过渡到社会自由。通过社会契约来构建的联合主权体中,每个人将自己的个人权利让渡给主权体,并通过“公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这种途径中实现的自由就是社会自由。更进一步,在社会自由的基础上,卢梭还提出了一种“理想国式”的自由——道德自由,民众通过道德上的自我约束和指引,就可以自觉地与公意达成一致,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


Q2:作者在书中第9页写道,“向强力屈服,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行为,顶多是一种明智的行为,他怎么能变成一种义务呢?”什么是意志的行为?这句话是否意味着必须是意志行为才能成为义务?或者说何为义务?

A1

我认为意志行为是以保有自由为前提,不被强迫,按照真实意愿行事的行为。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看,个人与全体订立契约,将自己的自由献给全体,同时又从全体那里获得自由。社会契约拥有契约的特性,即等价交换,所以它是合法有效的。个人拥有保有自由地权利,与此同时负有服从于全体的义务。而向强力屈服的行为不是等价交换,个人的自由被剥夺,而却一无所得,因此该行为不是等价交换,不是合法的。而如作者所言,只是一种为了保存自己的“明智的行为”。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因而只有意志行为才能成为义务。强力无法产生权利,自然也就不存在与之对应的义务。而服从的义务产生于社会契约下的合法权力,即人们拥有保有自由的权利,才有对应的服从之义务。



A2

这里所强调的意志行为是一种主观自愿的行为,是与必要做对比,即向强力屈服是一种被迫的行为。这里卢梭提“他怎么能变成一种义务呢?”是想说明向强权力屈服不能变成一种义务,下面做了推演,假设最强者的权利存在,权利会随着强力改变而改变,强力消失,权利也就随之消失,这不能算是一种权利,故人们没有服从的义务。人们仅有义务服从合法的权力。



A3

关于何为义务的问题,我想先提出一组对应概念:公民—权利,臣民—义务。这组概念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七章卢梭有很好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基于这组概念,我认为义务的定义很简单—强迫人服从公意就是义务。

具体可以解释为臣民可能由于个人意志与共同意志的相反,误认为自己对共同体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奉献而不想奉献,之后只想享受公民权利而不履行臣民义务,使共同体毁灭。所以对于臣民有:如果他拒不服从公意,共同体可以强迫他服从公意,从而使共同体可以进行下去。这种行为就是义务,义务是他们不违背自己之前订立的社会契约。


Q3:如何理解“权利平等和正义观念来源于每个人的偏私?



A1

钱福臣《出于偏私的公正》中对于卢梭的正义观做出论述:公正是社会化的人的偏私的共存和共保。公正是偏私的理性化、道德化和普遍化。但偏私阻碍公正的形成并破坏公正的实现。若要达至公正,法律的制定者必须具备较强的理性思维能力和较高的道德水平,并同时超然于个人的偏私之外。

人类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己的生存,而随着变化发展为了抵抗自然之力,为了个人利益,不得不签订社会契约。而在社会契约下,完全的偏私主义是不能存在的,必须要考虑的公共利益和福祉,由此产生公正的定义,以公正保障大家的共存。



A2

在第二卷第四章,作者指出“人们不可能只是为别人效劳而不是同时也在为自己效劳。”在我看来,权利平等与正义观念就是一种为别人效劳的社会共识,是公益的领域。而个人的偏私则显然是私益的领域。个人的私心使得他们天然的为自己考虑,提出为自己谋求利益的主张,随着具有类似观念的人数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的发展,这种纯粹私人的东西也就渐渐的发展完善,成为具有社会共识的权利平等与正义观念。综上所述,本句话实质上在描绘的,是权利产生的一种初级状态。



A3

我想对卢梭的偏私进行一个反驳。首先从罗尔斯无知之幕这一观点来看,罗尔斯主要是通过对他的作为公正形成的必要条件之一的“无知之幕”的阐述,“无知之幕”是一种使人超然于自己的偏私去思考和发现体现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方法。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社会的构建上偏私对公正形成的危害性。

其次,按照卢梭的主张,偏私若达至公正,必须吸收每个人的偏私,使个人意志达成公共意志。强调了偏私的普遍性,必须将个意完全上升为公意。同时,人民必经一个使其偏私理性化和道德化的心路历程。卢梭认识到,若要达至公正,立法者必须超然于个人的偏私之外。卢梭指出:“敢于为一国创制的人”,“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即把人变成超然于偏私的理性人和道德人。事实上,卢梭在本书中也没有给出理想化的政治架构,联系现实可知,将立法者全体变为完全超然偏私的道德人,是无法实现的。因此,这个理论结构存在局限性。


Q4:卢梭提倡在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采用选举,而抽签适宜于有健全的理智、公正与廉洁的地方。在这二者间怎样划分更明显的界限?在现代社会中,抽签有存在价值吗?

A1

王绍光教授在总结了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治》后发现,大约700名公职人员中有500名以抽签方式产生,150名以选举产生,剩下的进行委任。在分析了各个公职人员的职位后非常明显的发现,选举与抽签二者的划分标准是专业技能。例如,军事职位需要打仗的能力,财会职位需要计算能力。

我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抽签仍有价值,可以从两方面。第一,抽签具有极强的优越性。选举可以被暗箱操纵,然而抽签完全公平透明。同时,现在研究表明,决策的质量与决策者的素质实际上关系并不大,而好的决策在于多样的差异性,而我们知道从各个类别中进行的抽签极大保证了决策多样。第二,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抽签的模式。加拿大安大略省要改变《选举法》,却不相信创造该法的选举出来的人,因此就决定用抽签的方式。



A2

选举暗含的假设是,依据能力,人分两类,一类治人,另一类治于人。前者是少数,是精英;后者是多数。后一类人进入政治选举,这些人唯一能扮演的角色是,从相互竞争的前一类人中,选出自己比较中意的对象,让他们替自己做主。普通人也许在投票时兴奋一时,误以为自己是主人;但直到下一次选举之前,他们再也没有什么机会影响政府决策了。

抽签是民主的利器时,这并不意味着抽选本身就是民主。抽签只是实现民主理想的工具,而政体是否具有民主性质取决于政治的开放范围。如果抽签仅限于少数贵族、有产者,把大多数普通民众排斥在外,这种抽签显然不是民主的。抽选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当参与范围扩大至公民全体或其绝大多数时,抽签才有利于促进人民当家做主。

理性化后的随机抽选结果不偏不倚,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每个人都有可能被选中。这便有效降低了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的门槛。它让所有人都有机会挺身而出,承担起当家做主的责任。这种平等观暗含了一个未加言明的假设:普通人就可以承担起当家做主的责任,他们理应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完全不必谦卑地把当家做主的资格拱手交给某些“聪明人”“能干人”“上等人”。反过来说,那些在抽签中被选中的人没有任何理由洋洋自得,自视高人一等,因为其他任何人被选中的概率不大不小、与他们一模一样。这样会给予每一个人一种使命感,提前为被选中做好准备。


结语


读书讨论会过程中,同学们各抒己见,读讨负责人贾云舒认真总结、点评每位同学的发言。通过这次读讨,共同回味经典,我们了解到了18世纪哲人的智慧,也形成了自己的思考。西部法苑读书讨论会,期待与你下一次相见!






以思想之自由

求学术之创新

我们期待听见您的声音

如有不同意见

欢迎您来稿、写留言

或直接参加我们的读书讨论会

     往期精彩回顾   

学长学姐谈 | 《西部法苑》编辑部学习分享交流会

撷英集萃 | 类案同判文献综述精选

异彩实录 | 关于类案同判的思考


· 扫码关注 ·西部法苑

编辑:朱琳

责编:王雨辰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